网购洗发水收到“潘飘飞丝”怪不仔细?网购被商家套路该咋办?

近日,网传视频显示,一男子手中拿着一个外观类似某知名品牌的洗发水,可外包装名字上却写着“潘飘飞丝”。该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据视频拍摄者何先生介绍,洗发水是他岳母看某电商平台弹窗广告买的,他们收到后,才发现可能是个山寨货。

从法律视角来看,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足以认定该款洗发水为假货,但是从其与知名品牌极为相似的外观来判断,该款产品的生产厂家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对知名品牌进行仿冒,涉嫌不正当竞争,就是俗称的“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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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商家的营销套路也是越来越多,我们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这则案例就有所启发。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7日,李某在天猫购物上购买了“恒耀数码专营”店销售的“乐凡F2联通电信版”平板电脑一台,付款5950元。(恒耀数码专营店的经营方为恒耀公司)平板电脑产品图片标注:Win8平板**,专为政府打造的平板电脑,PC/平板二合一;富士康制造;富士康制造,**钻石品质,性能媲美笔记本。

李某购买的平板电脑产品外包装盒背面标注:广州乐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凡公司)(荣誉出品);平板电脑背面标注“乐凡的文字、字母”标识;乐凡平板装箱单标注:“制造商:乐凡公司”。

收到商品的当天,李某以没发票、商家欺诈不开发票退款退货并赔偿3倍货款向卖家提出要求;此后,卖家拒绝了李某的要求。经天猫公司客服人员介入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此后,恒耀公司交付了购物发票。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买卖合同;并要求恒耀公司、天猫、支付宝连带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案系李某通过网络向恒耀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恒耀数码专营”购买平板电脑引发的纠纷。本案的焦点是恒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涉案网店“恒耀数码专营”在其涉案商品页面中宣称:“富士康制造,**钻石品质,性能媲美笔记本”;对照商品实物,商品实物及外包装均表明制造商为乐凡公司,而恒耀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商品由富士康制造或与富士康有关联,也不存在其宣称的“**钻石品质”,故恒耀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李某以恒耀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涉案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恒耀公司应返还购物款;至于涉案的平板电脑,李某已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恒耀公司来该院自行取回。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恒耀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欺诈,故其应当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李某的损失。

第三、关于李某还主张存在其他虚假宣传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事项,由于恒耀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欺诈,涉案合同已撤销,并由恒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该些主张不再审查。

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天猫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恒耀公司是涉案网店虚假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天猫公司并非该信息的发布者。因此,李某主张天猫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要求天猫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宝公司的责任。支付宝公司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提供的系代收代付款项服务,并不是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支付宝公司在网页所称担保交易是保证交易安全,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因此,李某以担保交易为由要求支付宝公司按商品价款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恒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综观本案现有事实与相关证据,恒耀公司销售给李某的商品实物及外包装仅标明制造商为乐凡公司,且未贴有3C认证标志。

恒耀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乐凡公司委托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代工的事实,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恒耀公司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并无不当。综上,恒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虚假宣传是合同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消费者网络购物遇到店家欺诈,在保留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让卖家为欺诈消费者付出代价!

许多卖家的住所地在外地,消费者如果起诉维权是否需要去外地法院?

答案是不需要的。网络购物纠纷多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网购中多见的实体商品一般通过快递的形式交付,收货地的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如果要起诉维权,卖家的信息如何获取?

如果卖家的网页上有相关信息可以直接获取;如果无法获取,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通俗来说,就是发生纠纷时,买家可以要求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提供卖家的经营信息。如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责任。

买家需要注意及时验货,**是先验货后签收!(退货时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一般商品,买家虽然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权利,但如果买家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就商品质量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买家对商品质量没有异议。此时买家维权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卖家套路频频得手,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隐忍和监管的乏力。破解卖家的套路,法律依据非常充分,缺的则是一种较真的精神。(文中案例来源于:(2015)浙杭商终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吕义盛,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